事件回顧:Hey man,誰動了你的《小方》?
不知從什么時候起,音樂版權問題已經變得令人尷尬,且業(yè)內也不高興多談了,這次拿著這個話題去采訪一些業(yè)內資深人士,不是石沉大海毫無回音,就是斷然拒絕表示回避。但也能理解,這問題確實有些糟心、有些無從下手、有些力不從心。
5月,李春波發(fā)表長微博控訴方大同及其唱片公司,怒斥小方的新歌《小方》未經許可就擅自改編他的經典舊作《小芳》。李春波的微博一發(fā)便引起一眾嘩然,但由于事出突然,小方和唱片公司金牌大風面對指控措手不及,更覺得莫名其妙。莫名在于,方大同認為自己是在得到授權后才采樣《小芳》副歌部分,并創(chuàng)作出新作《小方》的,為此,他不止一次在受訪時表達對李春波的感謝。
前兩天,在方大同經紀公司、唱片公司、版權處理公司集體召開的《小方》版權說明會上,幾方的發(fā)言讓此事有了較為清晰的面貌:方大同在無意中聽到這首歌,旋律朗朗上口,又剛好有個“小芳”(此小芳后成彼小方),便有了改編創(chuàng)作的想法。作為華納版權公司簽約作者,小方的歌曲版權一直由華納版權負責處理,因此,在萌生這個想法后,方大同希望公司出面幫忙拿到歌曲《小芳》授權書。在經歷一番波折、耗費一段時間后,華納版權成功從斗室文化公司那兒拿到了《小芳》的授權書。于是,小方興高采烈創(chuàng)作出了向歌迷表達愛意的歌曲《小方》。
如果你以為事情就這么完結,那你就太天真了。為啥李春波一口咬定詞曲版權一直在自己手中,從來不知一家叫斗室文化的公司?為啥李春波堅持認為方大同及其唱片公司嚴重侵權?所有問題的癥結,都在授權書這一環(huán)。原來,華納版權并非直接聯系到了李春波本人,而是由一個叫崔恕的音樂人作為中間人,才跟李春波搭上了線。據崔恕(斗室文化代表)本人在說明會上的說辭,他與李春波就此事有幾次電話溝通,還曾郵件給其聽過demo,在得到李春波口頭應允“版權的事我不太了解,你幫忙去弄”之后,便讓自己公司幫忙與華納版權簽訂相關授權文件,其間他還表示,曾在一些條款細節(jié)上幫李春波爭取更多權益和利好。
說到這兒你也許看懂了。這名叫崔恕的哥們兒,自信且堂而皇之的,把情誼和信任建立在了口頭商量上,而沒有與李春波本人簽訂一份更重要、更有保障的東西——書面授權協議。
一首歌通常由詞曲版權和錄音版權兩大部分組成,前者歸詞曲創(chuàng)作者所有,后者通常歸唱片公司,如果沒有唱片公司的獨立音樂人,則歸自己所有。簡單解釋,如果一個歌手要演唱一首歌,首先要獲得創(chuàng)作者的許可,如果創(chuàng)作者有公司管理,則通常由公司出面協調;獲得授權并商妥價錢和后期分成后,歌手所屬唱片公司便獲得歌曲的錄音版權,如果是二改,則有采樣和改編的權限,從而歌手得以錄制歌曲,承接之后的制作、發(fā)行、以及一系列表演和商業(yè)用途。
版權管理公司,即所謂專業(yè)化管理作者歌曲詞曲版權、處理版權業(yè)務的公司,比如華納版權之于方大同。
至于音著協,則像日前有媒體定性的那樣——是一個“神秘組織”。小浪采訪時從歌手口里得知,他們也不太理解音著協的“實際功能”。郝云說,自己對音著協的印象是建立在某次演出前他們突然跑過來收了筆費用之時,“收錢時候他們是真的存在的!”而維權方面,音著協已經因操作不透明、收費不透明、常常代理作者而不告知本人、以低廉價額授權歌曲版權給他人使用等奇葩事跡,讓音樂人失去信心,另外,一些大型公司有自己的版權管理機構,或者寧愿找信任的版權公司合作,并不愿意加入音著協。
四問版權:歌手和創(chuàng)作者都嚴肅對待了嗎?
一、是不是自己就具備版權意識?
談到版權意識,歌手郝云先把自己夸獎了一番,他說:“我個人非常重視版權。但凡有翻唱,我都會注明出處,而且主動支付使用費。我第二張專輯有一首歌就改編自美國一首純音樂《華盛頓廣場》,這歌兒在我使用的時候版權已經有50年了,但我主動聯系了版權擁有方美國華納那邊,支付了大概3000美元,折合人民幣大概2萬的中國大陸地區(qū)版權使用費。這個舉動目前為止我知道的,還沒有同行主動聯系版權方去支付一個50年前的版權使用費!
郝云說的并不算夸張,不要說50年前,就連近年那些原創(chuàng)者還活躍在樂圈的許多大熱歌曲,一些歌手也是說拿來用就拿來用了,說翻唱就翻唱了。這里,又不得不提到音著協。第一季《中國好聲音》里,憑借《我的歌聲里》走紅的李代沫,曾被原唱者曲婉婷狀告侵權,但隨后李代沫方面給出的回應是——已向音著協支付過費用。還有另一種解釋是,李代沫只是在比賽唱歌,并未用于商業(yè)用途,但后來李代沫不僅拍了MV還有微電影,要說不是商業(yè)用途也實在牽強,只不過仍然有人堅定地認為曲婉婷在炒作。
同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內地音樂人、歌曲作家李廣平曾舉出了搖滾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在春晚上憑借搖滾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紅后,商演、代言等活動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為“旭日陽剛”出席活動的必唱曲目。但隨后,該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發(fā)表博文,要求“旭日陽剛”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李廣平表示:“按46條(2012年著作權法草案46條和48條引發(fā)軒然大波),《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后,我按48條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說理去?他能告我?不準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讓汪峰無歌可唱!”
另一檔選秀節(jié)目《中國夢之聲》中,備受關注的選手許明明因一首《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走紅,狀況好似左立在快樂男聲中演唱了宋冬野的《董小姐》,而讓這首歌一下子紅到了大眾圈子。但許明明的演唱卻引來原作者阿肆的反對,而后節(jié)目組也同樣甩出“已經向音著協支付過歌曲的版權費”這一“萬能法寶”,結果慘遭摩登天空老板沈黎暉直接打槍:“我們并沒有授權音著協來代理版權業(yè)務,我不認為音著協能代表我們!
這么一看,音著協這個組織確實神奇,而且還意外成了擋槍萬金油。但如果你真的尊重版權,打心底里的尊重,真的自信有了很好的版權意識,同樣的事情是不是會有更妥善的處理方法?
二、如果你不這么愛鉆空子不這么心存僥幸
一旦牽涉自身利益,許多歌手表現得正義凜然,大有跟一切惡勢力惡斗到底的氣勢和魄力。但又有一個矛盾的問題——這幫人一邊數落著音著協,一邊在需要的時候又找上門——演出時,為了盡快拿到翻唱歌曲版權,他們揣著錢找到了音著協,一首歌500——2000元不等,可能還有更折扣的算法。廉價加便捷,這么一看音著協又真是個“便民”的機構,只不過,原創(chuàng)者大概都只能呵呵了。
我們總在怪罪如今的音樂行業(yè)在自己玩壞自己,也實在有點這個意思。再拿曲婉婷和李代沫關于《我的歌聲里》的糾紛來說,最新的進展是——曲婉婷認真回應對李代沫的印象,直言:“我對他沒有太好印象,因為我覺得他在占便宜。在我專輯發(fā)行的第四個月,他就發(fā)行了一張專輯,也叫《我的歌聲里》,可是里面沒有一首歌叫《我的歌聲里》,讓我很吃驚。任何一個聰明人都看得出來,他不是想做音樂而是在占便宜。我希望大家唱我的歌曲,是因為喜歡我的音樂,喜歡曲婉婷,而不是出于其他商業(yè)目的,時間會給出一個公道!
這個問題好似某些歌手抄了一首國外歌曲的旋律,但實際情況或者是抄襲沒“湊夠”構成侵權所需的多少個小節(jié),或者在旋律細節(jié)部分進行過討巧的修改,再或者是原歌曲年代久遠或不算大熱所以沒人細究,然后就成了自己的原創(chuàng),也可以不被說侵權了。正所謂鉆空子。的確,受某人的音樂或者某類型音樂熏陶至深,多少會對創(chuàng)作產生一些難以規(guī)避的影響,最近金曲獎黑馬——內地音樂人李榮浩也身陷涉“抄襲”JohnMayer歌曲疑云,被指新專輯幾首歌曲與JohnMayer的旋律相似。有的歌手是無意中相似了,但有的歌手是揣著明白裝糊涂,心存僥幸,就像郝云說的,“其實懂行的,聽一聽就能分辨得出了!
三、口頭信用也作數?是不是專業(yè)處理版權一看便知
在這次方大同和李春波關于《小芳》的問題上,中間人崔恕和華納版權都難辭其咎。盡管崔恕用各種細節(jié)力證他與李春波私交甚篤,并且就《小芳》授權問題進行過幾次電話溝通,表示李春波自始至終都知悉此事,并口頭上答應讓他幫忙處理相關事宜,但他最終沒有讓李春波簽一個書面授權協議是事實!皼]有簽書面協議就敢讓公司出面跟華納版權簽授權書?”那天的版權說明會上,很多記者提出了同樣的疑問。
對于為何華納版權在沒看到李春波本人的書面證明就與斗室文化簽訂授權書這一質疑,華納版權給出了一個大家比較能理解的說法——既然都用公司保證,公司與公司之間總存在一個互信值,在港臺地區(qū)通常也是這樣。呃……所以這件事兒告訴我們——情誼歸情誼,信任歸信任,該公事公辦的時候,該用契約精神相互約束的時候,一點兒都不能馬虎。而今,最尷尬的不是華納版權、不是崔恕和斗室文化、不是李春波,而是演唱著新歌《小方》的歌手方大同。他此前還一直以為版權妥妥兒的,一直以為李春波覺得《小方》還不錯……
四、扯了那么久,版權問題歸根究底還是只有一個
在國內,版權問題歸根究底只有一個,而且是唯一一個——得不到ZF支持,得不到法律強有力的保障。比如侵權與維權的關系,解釋起來復雜得要命,但凡牽出個不一樣的立場,一定七攪八攪到你頭疼,比如這次方大同和李春波、華納版權和斗室文化、以及中間人崔恕。另外,行業(yè)內另一個普遍現狀也叫人提不起精神——侵權成本往往遠不及維權成本。為了維權,你找個律師的花費都遠高于最終判定侵權事實后獲得的賠償。違法成本太低,那維權就太沒意思了,侵權當然屢禁不止。
版權問題有大有小,但如果真的明確要管,有心要管,哪還有音著協什么事兒,只要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就夠用了,你侵權,一定重罰,你肆意侵權,一定嚴懲。你在使用甚至二次加工別人的勞動成果之前,明確獲得當事人許可不是應該的嗎?如要涉及商用,花錢購買不是應該的嗎?仔細想想,無非是一個簡單的認知問題被人為地、刻意地篡改并模糊了。長此以往,便意識偏差。(南音)
新聞來源:新浪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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