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6月底,陳先生卻在訂閱的《青年文摘》(2013年7月上,總第531期)雜志上看到了這篇文章。盡管作者署名和文末也標注了是陳先生及摘自《華西都市報》,但字數被改到了約3000字。在確認《華西都市報》未許可他人使用該文章后,同年7月,陳先生向《青年文摘》的主辦單位中國青年出版社及當期雜志印制人中聞集團武漢印務有限公司分別發(fā)出律師函。經協商無果后,他訴至法院,狀告對方侵犯自己的作品著作權。
去年10月28日,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知識產權案。陳先生請求判令出版社立即停止將含有侵權內容的《青年文摘》、期刊合訂本、電子版本等在國內外繼續(xù)出版發(fā)行及傳播,同時賠償因侵權行為給自己帶來的損失63126.4元,并公開賠禮道歉,印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出版社辯稱,涉案文章是一篇讀者薦稿,而其提供的電子版中并未顯示作者聲明,故雜志并無惡意侵犯作品的著作權。在陳先生提出異議后,該出版社已按雙倍稿酬向對方和《華西都市報》分別支付了300元和200元,不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青年文摘》并未對原文主要內容和思想表達進行改動,并未侵犯修改權及著作人身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被告印務公司辯稱,該公司嚴格按照審查委托書事項辦理了期刊印刷的許可和備案手續(xù),不應承擔侵權的連帶責任。
《青年文摘》
一審判決酌情賠償千元
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之外,其他報刊可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本案中,被告出版社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其之后支付稿費的行為只是一種彌補行為,無法改變其侵權性質!吨鳈喾ā愤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和發(fā)行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發(fā)行有合法授權及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印務公司的印刷行為對本案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因而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2月14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出版社賠償陳先生經濟損失1000元,以及為維權活動所支出的3076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陳先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6月9日上午,該案在湖北省高院開庭二審。
被告出版社提交的答辯意見中指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權,且對方主張的6萬元經濟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應承擔賠禮道歉和支付賠償的責任。
庭審結束,印務公司表示不接受調解,而被告出版社有意在原有的判決結果上提高賠償。但代表陳先生到庭的其妻子馬女士和張律師表示,如果僅如此他們便不接受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陳先生的代理人湖北今天律所律師張子陽認為,《著作權法》僅允許報刊對有權使用的作品進行文字修改,故被告出版社將原文字數刪減的行為已侵犯了原作的修改權,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張律師稱,當期《青年文摘》的毛利潤約為340萬元,經過計算在文章數目或字數所占比例,對方利用涉案文章所獲違法所得應為6.8萬元或10.54萬元,因此陳先生索賠6萬余元的經濟損失合情合理。而印務公司未盡《著作權法》上的審查義務,應承擔侵權連帶責任。(記者 李璟)
新聞來源:中國新聞網
本網站新聞由網絡收集,旨在與您分享知識產權資訊與科技發(fā)展動向,無任何商業(yè)用途,如有侵犯您的版權及其他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刪除相關信息,謝謝您的支持!臨沂艾迪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魯公網安備 37130202371666號